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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职责:
    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国务院《风景区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做好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、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工作。
    (一) 负责景区规划及景区详规的编制、报批和监督实施等工作,负责组织景区建设项目的编制和报批工作。
    (二) 负责景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和报批工作,严格执行《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》,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模。
    (三) 负责景区内土地征用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具体工作,审查和报批建设用地批准意见书、国有土地使用书。
    (四) 负责景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防止各种性质的破坏和污染。审查和报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。
    (五) 负责景区内林地和林政管理工作。做好封山育林、植树绿化、病虫害防治、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。
    (六) 负责景区内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工作,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查和报批工作。
    (七) 负责景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。
    (八) 协助做好景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和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。
    (九) 负责罗浮山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整体形象宣传以及爱山、护山的宣传教育工作。
    (十) 负责所辖行政村的经济发展、社会事务和党组织建设等工作。
    (十一)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认真行使县政府授予的行政执法权,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,做好景区规划、建设、土地、环境、林政、宗教事务和文物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。
    (十二) 负责景区的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    (十三) 负责管理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、劳动工资、考核奖惩、社会保险、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工作。
    (十四) 承办国家、省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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